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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催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某工厂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33号申请人某工厂。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军。申请人某工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010006322XXXXXX,票面金额为X万元,出票人为中航西安飞行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航宇测通技术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北京航宇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三研究所、某工厂,持票人为某工厂,支付银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小寨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工厂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某工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