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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大汉与黄定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大汉,黄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林大汉。被执行人黄定山。本院在执行林大汉申请执行黄定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定山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款2341元抵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人林大汉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助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