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大汉与黄定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大汉,黄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林大汉。被执行人黄定山。本院在执行林大汉申请执行黄定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定山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款2341元抵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人林大汉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助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