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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甲,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51号原告:伍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邓立庆,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伍某甲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立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份自行相识,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开始同居,并至原告怀孕。××××年××月××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少了解、没有充分交流,双方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一起生活期间,原告发现双方性格有很大差距,并且被告经常赌博,不听劝告,原被告双方经常吵闹,至2012年9月份,被告与原告分开,至今双方没有见过面。女儿于2012年11月出生,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抚养,照料,被告离开后从来没有回来看过,也没有打过电话回来问候,也没有给过一分钱抚养费,被告的行为让原告感到极度失望,悲愤,其没有尽半点父亲的责任,对原告及女儿的伤害无法形容。原告经过冷静、慎重的思考,感到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的破裂,夫妻关系没有再继续维系的必要,决定与被告离婚。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婚生女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在孩子没有出生就离开原告,至今没有看过孩子一面,其与孩子没有半点感情,其不适合抚养孩子,但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邓某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结婚证二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二、出生证一份,拟证明婚生女邓某丙是原被告共同生育。经原告申请,证人伍某乙、黄某、邓某丁出庭作证,拟证明被告从2012年离家至今未归。被告邓某甲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所举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证人证言以及本院核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5月自行相识,于××××年××月××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后原、被告共同在被告母亲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三向村住处居住。原告称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被告有赌博陋习,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9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过家,亦没有联系过家里人。××××年××月××日,原告生育女儿邓某丙,邓某丙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携带抚养。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未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已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自述其与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未能巩固和增进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出走多年并长期失去联系表明其不珍惜夫妻感情及婚姻家庭,使夫妻关系恶化。原告父亲伍某乙、原告母亲黄某、被告伯父邓某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离家已满两年,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情形,综合原、被告的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分析,本院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因被告现下落不明,且女儿邓某丙实际一直由原告照料,故本院确定离婚后由原告抚养邓某丙,因原告未提交被告邓某甲的收入情况证明,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邓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邓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伍某甲与被告邓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邓某丙由原告伍某甲携带抚养,被告邓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邓淑铧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伍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碧君审 判 员  冯建刚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雅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