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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亮与刘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张亮。被告刘俊杰,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刘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庆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