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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潮阳市和平国昌贸易有限公司、吴思国、邱惠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潮阳市和平国昌贸易有限公司,邱惠英,吴思国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丹敏,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阳市和平国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吴思国。被告邱惠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被告吴思国,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潮阳市和平国昌贸易有限公司、吴思国、邱惠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潮阳市和平国昌贸易有限公司、吴思国、邱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8元,减半收取1849元,由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统  才审 判 员 郑  振  峰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金潮(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