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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黎圣斌与严伟俊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圣斌,严伟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黎圣斌。被告:严伟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圣斌诉被告严伟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圣斌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圣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圣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