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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科刚,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孔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