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科刚,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孔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