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伦兵与刘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98号原告李伦兵。被告刘圣平(又名刘胜平)。原告李伦兵与被告刘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昌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伦兵,被告刘圣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伦兵诉称:2013年6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2013年9月1日还,月利息百分之二。后原告催款无着,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000元。被告刘圣平未提供答辩状。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2013年9月1日还,并出具一份欠条“今借到李伦兵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2013年9月1日还钱,借款期间月息2%。借款人刘胜平2013.6月13”交于原告。现原告催款无着,遂于2015年5月22日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坚持诉求且不同意调解,故本案调解不成。又查明:庭审中,被告刘圣平自认即是刘胜平。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借条一份、身份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圣平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按期归还,逾期不还,有失诚信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23000元,理由正当,理应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伦兵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000元计73000元整。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被告刘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昌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