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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何业新与申通快递广东湛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业新,申通快递广东湛江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何业新,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1917。被告申通快递广东湛江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负责人王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业新诉被告申通快递广东湛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业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业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何业新负担。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巧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