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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先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韩先启,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韩先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先启,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韩侠,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货款本金105.69万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侠名下有位于蚌埠市胜利中路63号商之都·城市星座A区1单元21层9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30157**),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皖C×××××),被执行人韩先启名下有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皖C×××××)。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韩侠、韩先启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二、查封被执行人韩侠名下位于蚌埠市胜利中路63号商之都•城市星座A区1单元21层9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30157**)及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皖C×××××);三、查封被执行人韩先启名下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皖C×××××);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