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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春芬申请史克强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芬,史克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李春芬,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县。被申请人史克强,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县。长期居住地:四川省天府新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春芬申请被申请人史克强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李春芬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群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春芬自愿撤回申请,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春芬撤回申请。审判员  林成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韵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