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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86-1号武联成与姚继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联成,姚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86-1号申请执行人武联成,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继良,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联成与被执行人姚继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姚继良向申请执行人武联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000元。但被执行人姚继良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继良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