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海涛与彭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58-3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涛,男,1977年1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彭春生,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海涛与被执行人彭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庐执字第000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春生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的某处房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春生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