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齐某。被告冯某。原告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欣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