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聪聪与董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聪,董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王聪聪,系护士,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董洋,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聪与被告董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聪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聪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另250.00元及邮寄费72.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荣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