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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志跃诉被告马英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跃,马英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昌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822号原告郭志跃,男,1981年出生,汉族。被告马英伟,男,1986年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北京中昌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跃诉被告马英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英伟的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志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