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5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志跃诉被告马英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跃,马英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昌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822号原告郭志跃,男,1981年出生,汉族。被告马英伟,男,1986年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北京中昌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跃诉被告马英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英伟的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志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