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兰州佳信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甘肃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佳信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兰州佳信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惠。委托代理人张为民,男,汉族。被告甘肃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全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佳信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本案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佳信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