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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无锡思唯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爱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思唯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爱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0416-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思唯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振兴路16号。法定代表人朱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爱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锡甘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钱爱平,该公司董事长。无锡思唯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爱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5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无锡市爱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现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思唯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1000元。(二)无锡市爱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现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思唯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27.17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1年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5.77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1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06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1年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仲裁费用计11495元,由无锡市爱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无锡市爱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锡思唯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同时至银行、房地产、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开立的多个银行帐户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对外投资。无锡市爱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现场查看,已无人经营。故本案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仲裁字第5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王志伟执行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跃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