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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智国与马晓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又名马某甲),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乙,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调解,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5)夏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