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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林与被告刘林、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林,刘林,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99号原告张瑞林,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刘林,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梁卫涛,经理。原告张瑞林与被告刘林、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谢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林,被告刘林、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卫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二被告于2015年5月份向原告张瑞林承诺一周内依诺将为原告办理银行贷款20万元,原告张瑞林给二被告缴纳6800元服务费,至原告起诉之日,二被告没有履行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林、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瑞林现金6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