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段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52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段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5号2-6-1室内,容留潘飞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段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5号2-6-1室内,容留朱某心、“小辉”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段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5号2-6-1室内,容留朱某心、潘飞吸���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心、潘飞的证言;房屋租赁协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段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