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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某安与肖某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安,肖某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50号原告许某安。被告肖某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安诉被告肖某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安负担。审 判 长  杨迪进人民陪审员  蔡广华人民陪审员  李树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建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