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某安与肖某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安,肖某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50号原告许某安。被告肖某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安诉被告肖某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安负担。审 判 长 杨迪进人民陪审员 蔡广华人民陪审员 李树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建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