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平征与被告高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解除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征,高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02-3号原告王平征。被告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征与被告高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滦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高洋所有的价值200000.00元的个人财产。原告王平征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高洋价值200000.00元个人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洋所有的价值200000.00元个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