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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平征与被告高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解除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征,高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02-3号原告王平征。被告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征与被告高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滦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高洋所有的价值200000.00元的个人财产。原告王平征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高洋价值200000.00元个人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洋所有的价值200000.00元个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