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尚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722号原告:尚某某。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尚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尚盼双负担。审判员韩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平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