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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尚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722号原告:尚某某。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尚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尚盼双负担。审判员韩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平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