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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秋香与王俊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香,王俊杰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王秋香,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杰,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香诉被告王俊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秋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秋香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程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