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孔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孔某,无职业。被告: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时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