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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孔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孔某,无职业。被告: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时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