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宋结妹与杨五楼身体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结妹,杨五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688号申请执行人宋结妹,女,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杨五楼,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宋结妹与被告杨五楼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五楼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