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宏芹与北京丰科建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宏芹,北京丰科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赛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宏芹,女,1952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良斌,北京市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丰科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25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王赤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赛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思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宏芹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7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7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