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923号原告李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黄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