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256号原告:上海亚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昌路XXX号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徐仲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英,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家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樊俊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上海轩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一幢四层437室。法定代表人:邓艾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轩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亚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上海轩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相关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上海亚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家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轩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英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