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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葛茂忠等诉庐江县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茂忠等16户村民,庐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葛茂忠等16户村民。(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葛茂忠,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诉讼代表人陈良仓,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诉讼代表人夏帮应,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诉讼代表人王德金,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诉讼代表人朱守前,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法定代表人王连贵,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茂忠等16户村民诉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葛茂忠等16户村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茂忠等16户村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茂忠等16户村民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飞附原告葛茂忠等16户村民名单:葛茂忠,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陈良仓,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夏帮应,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王德金,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葛茂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何先凤,女,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商宜银,男,194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陈尚明,男,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陈尚元,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朱守前,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夏帮付,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葛自春,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沈孝明,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陈红松,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王风英,女,194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商昌来,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