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微华、瑞安市明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明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邹德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微华,瑞安市明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邹德清,邹德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309号原告金微华。被告瑞安市明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德清,董事长。被告邹德清。被告邹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微华诉被告瑞安市明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邹德清、邹德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微华经本庭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144元,减半收取14072元,由原告金微华负担。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