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银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40号原告:湖北银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燎原村。法定代表人:吕良杰。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子山。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同时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2015)深龙键通保字第120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佳蓝人民陪审员 邹殿凤人民陪审员 朱燕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思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