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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博与李运长、新乡市日商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李运长,新乡市日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张博。被告李运长。被告新乡市日商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东明,经理。原告张博诉被告李运长、新乡市日商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运长及新乡市日商电器有限公司以生产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博借款500000元,月利率2%,期限12个月,被告李运长及新乡市日商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用名下全部财产抵押,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原告按照被告指令将500000元于2014年3月11日转入被告会计段舒楠银行卡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还,也未支付利息。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按照约定月息2分)自2014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由本案引起的一切费用。本院认为,经调查,被告新乡市日商电器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彦春审 判 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栗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