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申字第0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万欣荣发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万欣荣发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刘拴阳,中国产业报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万欣荣发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号楼****室。法定代理人:丁维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凡勋,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拴阳,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产业报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号院*号楼*单元601。现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八里庄陈家林甲1号泰禾文化大厦210号。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协会会长。再审申请人北京万欣荣发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欣荣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拴阳、中国产业报协会(以下简称产业报协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欣荣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我公司没有参与仲裁程序,直接在一审法院阶段被追加为被告并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直接剥夺了我公司参与仲裁裁决的权利。(二)一审、二审判决均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事项,应当发回重审。(三)一审、二审法院在判决和裁定中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四)主要针对混合用工的认定上,两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案情,认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产业报协会与万欣荣发公司存在对刘拴阳混合用工的情形,产业报协会应当与万欣荣发公司对刘拴阳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两级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万欣荣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万欣荣发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