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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瞿胜友与瞿安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胜友,瞿安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瞿胜友。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安木。本院在审理原告瞿胜友与被告瞿安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胜友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胜友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胜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瞿胜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