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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美玲与庞恒军、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王美玲。委托代理人臧正强,系仪征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恒军。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3幢4楼南区。负责人张伟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冕,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玲诉被告庞恒军、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王美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