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56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煌。委托代理人徐晓,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邹步高。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费合计人民币60,4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上述加工费。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无需强制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承诺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