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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童艺聪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48号罪犯童艺聪,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艺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童艺聪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童艺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童艺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童艺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二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八分,二0一四年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艺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艺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戴景彤审判员黄美华审判员李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晓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