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新宝,总经理。被告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邹光兴,董事长。被告张新宝,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连启发,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李启妹,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余水娣,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连启灶,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周秀珍,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宝、连启发、李启妹、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宝、连启发、李启妹、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价值7503835.3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宝、连启发、李启妹、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在银行的存款7503835.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杨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韩双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