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高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鲁继学与陈福、阚景芬、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青州市六合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继学,陈福,阚景芬,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青州市六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高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鲁继学,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福,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阚景芬,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被告青州市六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继学诉被告陈福、阚景芬、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青州市六合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鲁继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