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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与梁育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梁育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18号。负责人莫进雄。委托代理人潘雁青,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育华,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育源,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诉被告梁育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炯君审 判 员  吴卫华代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妍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