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闵琦与夏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琦,夏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191号原告闵琦,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狮山东大道100号2栋2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860211211X。被告夏秀丽,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下燕村下前匡寺头阴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904207640。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琦与被告夏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琦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佳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