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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孙志新与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库县登仕堡子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志新,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法库县登仕堡子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志新,男,汉族,1952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旭,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库县登仕堡子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勇,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孙志新因与被申请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库县登仕堡子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志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谭 斌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