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栾丹丹与白永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丹丹,白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55号申请人栾丹丹,女,1975年10月16日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申请人白永强,男,1973年12月11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栾丹丹因王雨薇(已去世)、被申请人白永强(王雨薇之夫)未偿还其借款及利息,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栾丹丹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白永强及王雨薇名下房产档案。保全金额以2600000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栾丹丹的��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白永强名下位于南岗区、道里区房产档案。二、轮候查封王雨薇名下位于道里区房产档案。三、查封担保人栾丹丹名下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南岗区学府路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