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487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雅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