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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久彬与候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彬,候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903号原告张久彬,男,汉族,居民。被告候金国,男。汉族,农民。原告张久彬与被告候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久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金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故具状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欠款7万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候金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久彬7万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柱代理审判员  乌佳颖人民陪审员  马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