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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委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宏智(泉州)机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明和针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宏智(泉州)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明和针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委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宏智(泉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游春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明和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姚小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宏智(泉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明和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5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宏智(泉州)机械有限公司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汪强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绍兴县明和针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004.6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明和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委字第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琳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