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李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严立山、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居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锐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严立山,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农历4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丙,现在被告处生活。××××年××月××日补领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初期相处一般,因被告有吸毒的恶习双方为此经常吵闹,原告多次劝说其戒毒,被告不仅不加悔改,还变本加厉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9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李某乙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婚生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我同意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给付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共同财产汽车两辆,价值30万元,有共同债务十几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5年农历四月十九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儿子李某丙,该男孩现在被告父母处生活。××××年××月××日双方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初期相处较好,后因被告吸毒,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原告于2014年9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作出(2014)灌板民初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现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另查,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汽车两辆,一辆为苏GJ872**号货车(挂苏G×××××号),一辆为苏G×××××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两辆汽车价值总计30万左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所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014)灌板民初字045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被告双方矛盾加剧,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在原告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后,被告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挽救婚姻,同时在本次诉讼中也同意离婚,视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本院从原、被告个人情况、风俗习惯、孩子的个人意愿及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情形综合考虑,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丙由被告李某乙抚养为宜,原告给付抚养费;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原告李某甲给付李某丙抚养费每月400元为宜;对于共同财产轿车两辆,从车辆占有状态、车辆使用及营运情况考虑,苏GJ872**号货车(挂苏G×××××号)归被告李某乙所有,苏G×××××号马自达轿车归原告李某甲所有为宜;对于被告李某乙提出尚有共同债务十几万元的抗辩主张,因其在限期内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又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此暂不作处理,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丙(2005年11月29日生)由被告李某乙抚养,原告李某甲支付李某丙抚养费每月4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给付,每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给付,给付至李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两辆,其中苏GJ872**号(挂苏G×××××号)货车归被告李某乙所有,苏G×××××号马自达轿车归原告李某甲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已交240元,应补交3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