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48-1号原告薛某甲。委托代理人倪信智,南通市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乙。委托代理人陈建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薛某甲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胜风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